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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1677号之一
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第一经济合作社下片(7#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9J。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胜中,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5XW。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了和解,被告深圳市**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合同欠款84511.11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2.99元,诉讼保全费1183.06元,合共2736.05元(已由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辉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银英
书 记 员 赵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