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7701号之一
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0115846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石庄嘉盛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文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015XW,住所地***福华路福侨大厦A座9F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20元,由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高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