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4721号之一
原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文华南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2453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军,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华路福侨大厦A座9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015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9元,减半收取5504.50元,财产保全费4124元,合计9628.50元,由原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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