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7701号
申请人: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0115846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石庄嘉盛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文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015XW,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侨大厦A座9F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465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465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