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斯卫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民特12号
申请人: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雪海路9号1幢1601室、1602室。
法定代表人:何建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申请人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玲玲
审判员叶金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施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