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82民初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雪海路9号1栋1601、1602室。
法定代表人余**。
委托代理人***,共青城市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戴大川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倪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