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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11318号之二
原告: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雪海路********。
法定代表人:余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毅,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杰东,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凤林西路与官渡路交叉口/span>
法定代表人:王玉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勇,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傅莹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