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景呈家庭农场、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1898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景呈家庭农场,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永红村清香园小区永清路71-72号。
经营者:周朱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锚,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雪海路9号1幢1601室、1602室。
法定代表人:余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景呈家庭农场与被告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景呈家庭农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景呈家庭农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景呈家庭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景呈家庭农场负担。
审判员 余 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