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江琴钢材有限公司、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3226号 原告:衢州市江琴钢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GMRQ4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凯泰汽车城41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2923269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雪海路9号1幢1601、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江琴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江琴钢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江琴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