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盛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0043号 原告:**盛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火炬动力港二期B区墨香路87号4幢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钧。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盛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盛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原告**盛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