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4民初3666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玫瑰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1815067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二建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都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都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从2010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计付利息(详见附件《利息计算明细表》,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11947954.2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原告花都二建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按以下方式支付利息:从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1年9月12日止,按月利率1.2%(即年利率14.4%)计算利息,从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即LPR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3日的利息为3970000元;本金和利息合计547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美村4队鱼塘项目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于2010年11月10日向甲方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借款利息为每月1.2%,如被告不能按期还款,从第11个月起利息为月息3%。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150万元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期间原告多次延长还款期限,双方为此签订了八份延期的《补充协议》,但被告至今依然分文未付。鉴于被告恶意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具体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我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没有意见,利息也没有意见,但是我目前没有钱可以偿还。 经审理查明:***因建设田美村4队鱼塘工程,于2010年11月10日向花都二建公司借款,双方于当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花都二建公司出借给***150万元,借款期限是10个月,利息为每月1.2%,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从第11个月起月利息改为3%。花都二建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通过支票向***汇款150万元,***出具收据确认已收到借款。借款到期后***没有按约定还本付息,双方协商延长借款期限,并先后签订了8份《补充协议》,约定自2011年9月1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最后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10日。庭审中,***确认至今未向花都二建公司支付任何本息。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据、领用支票审批单、银行支票存根、企业银行账户活期明细信息、补充协议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花都二建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亦无异议,故本院对花都二建公司的证据予以采信。花都二建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由于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法定标准,故本院结合花都二建公司的主张及双方的约定,认为利息应以15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0年11月10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2%计算至2011年9月12日;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12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90元(原告已预交102487.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