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321民初821号
原告: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步和,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怡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藏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