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1506号
原告: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1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颐和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1272号甘肃省膜科院第16幢10楼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颐和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原告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段××路××号省膜科院办公楼10楼5间房屋及兰州市城关区段××路××号省膜科院高层地下一层的2间库房;三、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228049.66元(自2020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止),之后按日租金205元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069.12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止的违约金,之后以实际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段××路××号省膜科院办公楼10楼9间房屋(面积为259.2平方米、年租金为108000元)及兰州市城关区段××路××号省膜科院高层地下一层的库房(面积为87.1平方米年租金为20904元)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并对物业费、水电费、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20年12月31日,原、被告所签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未续签,被告至今仍然在使用案涉房屋,原被告之间己形成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截止2021年1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28049.66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拒不支付,遂酿成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标的物分别为两套房屋,双方之间存在两次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现原告在本案中要求处理上述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共同诉讼的条件。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已减半),退回原告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