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深蓝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湖浔商初字第1022号

原告湖州深蓝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湖州市青铜路699号科技创业服务中心A318号。

法定代表人卫功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松亭村野猫浜53号。

被告湖州东方耀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区湖盐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州深蓝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东方耀业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州深蓝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至2009年6月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738元,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湖州东方耀业制衣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073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查,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截止2009年6月,被告湖州东方耀业制衣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州深蓝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738元。后经原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州东方耀业制衣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州深蓝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7516.6元,此款由被告定于2009年8月6日前清偿。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湖州东方耀业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庄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