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东路5号。
负责人徐文,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调字第0179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人民币三万二千四百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白晓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