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66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桂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欣恬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超,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欣恬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75,10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