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

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1177号 原告: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61元,减半收取7930.5元,由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曾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