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87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0757686M),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湘莲社区***76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7395.4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94元,承担受理费617元,负担执行费770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9676.4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