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02执异8号

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两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格林,崇左市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案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6EWB10。

法定代表人:周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56539380H。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兰怀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忠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7963X0。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新玥北一街1号314房。

法定代表人:王嘉润,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中,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桂1402执14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3月25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格林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贵院已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查明,原案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有限公司是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支付债权人的债务时,作为股东人有承担支付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请求法院追加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桂1402执14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异议人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查明,原案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有限公司是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公司的股东。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700万元,出资时间2033年1月1日前,现均未出资。

本院认为,在认缴制度下,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确定出资认缴的期限,但出资期限的设计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异议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桂1402执14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崇左市中鑫发幸福里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桂1402执14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黄颖鹤

审 判 员 刘付敏

审 判 员 刘宝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玉正竹

书 记 员 何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