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6126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执6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平稳村广珠路草尾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7963XO。

法定代表人:王嘉润。

委托代理人:林嘉政,男,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48年11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2号人民大厦5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9A95H。

法定代表人:王国胜。

关于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6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深圳市世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向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546000元,***对上述债务中的773000元及利息(按所占本金500000元中的尚欠部分,另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债务中的773000元及利息(按所占本金500000元中的尚欠部分,另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深圳市世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由***、***、深圳市世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内价值较小,本院暂不作处理。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缴纳执行案款4万元,本院在收取执行费500元后,余款39500元已依法退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当地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法院回复调查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王国胜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亦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6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卓剑锋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吕本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彤瑶

附:本执行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