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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深圳市中视典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84号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视典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深圳市中视典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3元,减半收取为1631.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1631.5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赖晖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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