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5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000000080987,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48号自编1号301-303房。
法定代表人:邱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王礼宠,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6166216XU,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万星城市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邱祖德,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广电智能系统集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辉
审判员  欧建平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荣灿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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