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金苑山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民初23129号
原告: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48号自编1号301-303房。
法定代表人:黄伟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辉,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金苑山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凡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金苑山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6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到庭表示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XX武
审判员  徐 娟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