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与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闽0505民初2297号
原告: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邱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宠,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邱祖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珍,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720178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暂计至2017年4月28日止为28649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泉港会议中心装修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13年5月1日,上述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尚欠720178元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15629元。该款被告定于自2017年10月份起至2018年2月份止每月的20日前各支付原告120000元;定于2018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115629元;
二、若被告万星(泉港)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其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且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0956元,减半收取计5478元,由原告广东华茂声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平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燕
速录员  庄 珊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