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250号
原告:保定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大坊乡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一成,总经理。
被告: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卿,该公司经理。
保定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保定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师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