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03财保11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代理人:杨玲玲、杨瀚,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526号梧桐商务中心A座616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卿,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239号荣盛地产大厦(12B01-18层)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耿建来,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第1
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学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