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先锋路某某五金经营部、临清市大辛某某电机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81民初1545号
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临清市先锋路。
主要负责人:郭银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西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清市大辛***电机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街道仁和村。
主要负责人:闫志博。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告: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526号梧桐商务中心A座616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卿。
被告:保定腾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南关东方明珠小区8幢2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
被告:临沂冠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百年建材五金机电城B4号楼15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岭。
被告:德州卓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洪峰。
委托代理人:李孟,山东恒信德律师律师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春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街道办事处范尔庄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俊兰。
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与被告临清市大辛***电机部、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腾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临沂冠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卓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春福电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德州卓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他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审理中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保定腾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万元)及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8日至给付完毕,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合法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8日向原告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壹张,出票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票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万元)出票日期2021年02月06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01月28日,原告于2022年01月28日向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线上提示付款申请,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票据法规定拒绝付款。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显示原告已追索。龙驰商贸有限公司因为与我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按照票据法规定可以不起诉。原告提交电子汇票一张、销售合同一份、前手公司的证明一份。
被告德州卓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告不享有票据权利,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前手存在该笔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应当举证其取得票据时并非恶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在拒付后,应当依法通知前手,其未依法通知应当承担没有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兑汇票真实性存在异议,该证据系打印件,原告方应当提供汇票的原始载体或者系统进行核验;对于销售合同三性均存在异议,首先销售合同加盖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公章真伪性无法辩别,其证明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不符合证据要件,其次原告与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若存在真实交易其应当将龙驰公司作为被告,而本次诉讼原告确恰恰未起诉龙驰公司,由此可以看出,其双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原告对票据不享有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6日,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出具票号为23011460301152021020685299019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01月28日。该汇票依序转让给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腾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盐城锦禾行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临沂澳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冠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卓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春福电机有限公司、临清市大辛***电机部、夏津县鑫茂农机配件有限公司、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背书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到期后原告多次提示付款均以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票据状态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审理中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本院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承兑人,未能如期兑付票据,事实清楚,应向持票人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承担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被告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冠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卓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春福电机有限公司系背书人,背书手续合法,应对承兑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保定腾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六十八条、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临清市先锋路**五金经营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20万元,并自2022年1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临清市大辛***电机部、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冠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卓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春福电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均由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大辛***电机部、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冠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卓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春福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孙国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廉玉磊
书 记 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