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2976号
申请人: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73号嘉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双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526号梧桐商务中心A座616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卿。
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申请人:大连弘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天路24号慧能大厦33号13层1301D-46。
法定代表人:马振龙。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弘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财产标的额以201860.83元为限。申请人为本次保全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连弘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标的额以201860.83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或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或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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