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执复1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鹿城镇福塔路南侧罗马庄园小区A-22幢1-3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8CLM6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91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潼南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云南省**市。 复议申请人**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执异6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提出执行异议。 **市人民法院查明:***与**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云2301民初845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伤后经济损失66200元,于2022年1月12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2月12日前支付46200元;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因**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于2022年4月19日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日以(2022)云2301执215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要求对本案停止执行。 **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33730元,对剩余32470元义务无证据材料证明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雄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8458号民事调解书出具后,其已于2022年1月13日支付赔偿金20000元;2022年1月27日由保险公司赔偿32470.22元;2022年1月28日支付13730元。截止2022年4月28日**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的赔偿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再以该调解书申请执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严重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停止对(2022)云2301执2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执行。**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执2154号***申请执行**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是依据***与**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认可的(2021)云2301民初84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复议申请人**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停止对(2022)云2301执2154号案件的执行,因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赔偿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其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