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某某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城E3-3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Q5APPXT。 经营者:***,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鹿城镇福塔路南侧罗马庄园小区A-22幢1-3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8CLM6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昆明市官渡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上诉称:依法撤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2301民初4227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昆明市官渡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 被上诉人**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宏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协议书》第八条第2项约定:“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