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16594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曹安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林、钟俊康,均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田茜路****801码:91440300772732930N。
法定代表人:钟山。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3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秋霞(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