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田茜路2号H单元801。
法定代表人:钟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鹄。
上诉人深圳市中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6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