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049号之一
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兴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545423622。
法定代表人:俞建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元辉,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田茜路2号H单元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32930N。
法定代表人:钟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931元,合计3956元,由原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申 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张哲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