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执恢22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组织机构代码19809323-X。

法定代表人:何建雄。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74924.5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35元。该案恢复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再次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X×××××、粤X×××××号牌小车各一辆;于2019年6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粤A×××××号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暂无法扣押处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另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交警部门及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71执恢2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萧兆良

执行员  黄炳华

执行员  文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德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