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3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南坦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9323XT。

法定代表人:梁沛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仲平、曾焕南,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2071民初142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8800元及违约金40992元(暂计2019年12月27日),承担案件受理费341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联查,向公安交通警察车辆管理机关、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房地产的产权份额。属与案外人共有房产,且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坦洲支行,***只占二分之一份额,暂不能处理。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C×××××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处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详见(2020)粤2071执3411号执行裁定)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造成查封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34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萧兆良

执行员  文志峰

执行员  黄炳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