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粤20民终2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悦华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62117U。
法定代表人:周流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飞,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南坦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9323XT。
法定代表人:梁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南,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5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7431075.54元的工程款发票;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因逾期履行交付工程资料和协助办理涉案建筑物房产证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以工程价款总额10631075.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5月22日起计至交付之日止),并共同履行协助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退还建设工程工资保障金190365元的义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开具工程款发票及协助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建设工程工资保障金的义务,且上述两方逾期交付工程资料,导致案涉建筑物无法办理房产证,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述两方承担赔偿义务。
上诉人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能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及承包价或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开具发票,且税费应由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掌握案涉工程的资料,没有交付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三方确认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开具金额为7431075.54元建筑工程发票给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需税金557683.42元已由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垫付。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其中的税金225000元,其余税金332683.42元由***承担,***负责将该款返还给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协助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退回涉案建设工程工资保障金190365元的义务,但因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未收到该款项,***、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如需继续协助完善后续手续的,***、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继续协助义务;
三、***、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涉案工程总承包方的责任与义务,移交全面、完善的工程资料给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移交现有工程资料给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详见附件清单)。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应由***、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提交或协助完善的工程资料,***、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提交或完善资料的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属于***、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包工程的资料给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协助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完善相应资料,并协助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取得涉案工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所需费用由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在签订本协议当天,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全部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当日向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30万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第三条义务的保证金,该30万元保证金及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应向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的税金332683.42元,合计632683.42元,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同意该款直接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执10046号案的执行款中直接扣减。在***、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补充或完善其负责资料的义务后三个工作日内,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返还上述保证金30万元;
五、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索赔经济损失的诉求;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34380元,减半收取为171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90元,由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544元,减半收取为22772元,由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90元,由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82元;
七、各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协议已于签署之日即2018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当事人请求,制发本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 黄岳文
审判员 赖晓筠
审判员 陈爱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俏芬
附件:
***于2018年12月21日向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清单:
1.《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GD413-01)两份;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GD411-01)两份;
3.《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复书》厂房1原件(2013026382)一份;
4.《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复书》宿舍原件(项目:2013026384)一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发出告知书原件(编号:20150402001TZ)一份;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山公I消验字[2013]第004号两份;
7.《消防业务变更表》复印件(编号2014001)一份;
8.《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复印件(粤雷检2013-TA-3-0485)一份;
9.《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编号0025868)两份;
1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编号2015202)原件两份;
1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原件一份;
12.《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原件(GD404-01)一份;
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14.《承诺书》原件一份;
15.《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原件一份;
16.《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602)原件一份;
17.《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5)原件一份(附两份建筑图纸);
18.《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GD41101)原件单张封面;
19.《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41001)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