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3294号
原告: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兴环街**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6211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南坦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9323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山市合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该款原告已付),由原告中山碧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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