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某甲诉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交通事故责任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冰凌彭某甲,女,200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水墩镇黄輋村委会77号。
法定代理人:彭国臣,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水墩镇黄輋村委会77号,系彭冰凌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国强,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庆发,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敬梓镇中联村田头村围外村6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花园6号。
法定代表人:彭泽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俊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县永晟路桥土石方工程队。
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6小区8号。
负责人:温永彪,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俊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明,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6小区8号。
委托代理人:邹俊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运祥,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潭下镇中村村中坑。
委托代理人:邹俊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冰凌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庆发、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紫金县永晟路桥土石方工程队、陈勇明、张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3)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3)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彭冰凌彭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伟亮
审 判 员  邓天仕
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