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冰凌彭某甲,女,200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水墩镇黄輋村委会77号。
法定代理人:彭国臣,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水墩镇黄輋村委会77号,系彭冰凌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国强,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庆发,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敬梓镇中联村田头村围外村6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花园6号。
法定代表人:彭泽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俊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县永晟路桥土石方工程队。
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6小区8号。
负责人:温永彪,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俊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明,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6小区8号。
委托代理人:邹俊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运祥,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潭下镇中村村中坑。
委托代理人:邹俊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冰凌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庆发、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紫金县永晟路桥土石方工程队、陈勇明、张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3)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3)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彭冰凌彭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伟亮
审 判 员 邓天仕
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