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39号
原告:曹年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绥东,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衍生,男,汉族。
被告: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泽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年娣诉被告黄衍生、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年娣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年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刁华珍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