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曹年娣与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39号
原告:曹年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绥东,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衍生,男,汉族。
被告: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泽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年娣诉被告黄衍生、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年娣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年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刁华珍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