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仿贤与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紫金县永晟路桥土石方工程队、陈勇明、张运祥、黄庆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仿贤。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温国强,均系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花园6号。
法定代表人:彭泽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县永晟路桥土石方工程队。地址: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6小区8号。
负责人:温永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运祥。
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俊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庆发。
上诉人彭仿贤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紫金县永晟路桥土石方工程队、陈勇明、张运祥、黄庆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3)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3)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彭仿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邹建忠
审 判 员  张振华
代理审判员  邓菊花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