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62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花园**。
法定代表人曾少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育文,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凤安镇竹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凤安镇竹塘村。
法定代表人曾学良,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凤安镇竹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粤16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凤安镇竹塘村村民委员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5324.9元及相应利息(以485324.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债务清偿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9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凤安镇竹塘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审理阶段,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1621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3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凤安镇竹塘村村民委员会在广东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80×××22账号内存款,以17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经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裁定书重新冻结上述账户内存款一年,实际冻结550000元。2020年9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上述账户内存款60000元以支付申请执行人解决工人工资。2020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确认被执行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凤安镇竹塘村村民委员会仍欠申请执行人河源市华安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5324.9元及判决确定计付的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8日偿还1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余款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清;三、如有政府划拨的专项解决资金,被执行人需在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将剩余全部欠款本息一次过偿清;四、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五、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交纳案件受理费42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18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件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621执613号案终结执行。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本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建东
审 判 员 张锐光
人民陪审员 赖定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仕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