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4242号
原告:云南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雨,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该公司员工,住隆阳区,现住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荣,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女,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下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东建公司”)与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平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东建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建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40元,减半征收计19720元,由原告云南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