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6民初3543号之二
原告:保定基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金昌小区6区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91号世纪方舟B-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
保定基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石公司)与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基石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基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95元,减半收取计7598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2598元,由保定基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