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澳瑞特阳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澳瑞特阳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和顺达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7619号 申请人:北京澳瑞特阳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1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顺达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首东国际A座16层16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申请人北京澳瑞特阳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顺达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内账户存款660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330000元现金作担保,同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亦为申请人提供等额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顺达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内存款共计66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澳瑞特阳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柴 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