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众美和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8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瀚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一层1054。
法定代表人:孟淑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茂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燕,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众美和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1号院1号楼16层1607。
法定代表人:杨晨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超,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瀚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众美和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8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瀚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瀚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瀚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北京瀚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维
审 判 员 孙 盈
审 判 员 杨琳琳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笑文
书 记 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