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富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7民初39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富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1791D。
法定代表人:曾家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昌,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工湖西岸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55568964D。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传胜,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思敏,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富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富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反诉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案涉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州市富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州市富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富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54163.35元,由本院退回53863.35元给原告广州市富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丽平
人民陪审员  黄丽芳
人民陪审员  李彩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淑仪
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