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屋月台屏蔽门(广州)有限公司

縭易建设有限公司、西屋月台屏蔽门(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7101民初243号
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兴业街6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557748J。
法定代表人:史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徐云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屋月台屏蔽门(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83778950U。
法定代表人:周兴。
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屋月台屏蔽门(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