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安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警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02执34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河南省警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创业路1号创新楼2楼南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警安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武军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