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安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全球锁警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诚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红民二初字第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市全球锁警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园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诚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309号。
法定代表人:丁小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全球锁警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全球锁公司)诉被告河南诚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全球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球锁公司诉称,2012年7月,双方签订汽车GPS系统装置安装协议,协议约定诚达公司委托全球锁公司对60台车辆进行汽车GPS定位系统装置安装,每台车4800元,支付方式为货到开始安装设备时支付总款的40%,试运行十个工作日后,一次性支付剩余设备总款,协议签订后,诚达公司仅安装了17台车,剩余43台不再安装,已安装的也仅支付33200元,余款43600元未支付,为此全球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诚达公司立即支付设备款43600元;2、解除双方所签订协议中未安装车辆的安装协议;3、诚达公司赔偿其损失90420元;4、诚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诚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全球锁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第1、2、3、5条),全球锁公司安装的车载系统严重不合格,在使用中发热发烫,经查全球锁所装系统不是国家公布的符合车载终端目录的产品,属于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同时提出反诉称:2012年7月,双方签订GPS装置安装协议,约定由全球锁公司供应60套车载系统,协议生效后,全球锁公司仅安装了17台,其余未安装,陆续安装后,诚达公司发现GPS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运行时发热发烫,一些外壳被烫的变色,且噪音极大,也不能正确提示报警,造成多辆客车不能正确报警,车速超限被罚款2650元,更为严重的是,2012年11月10日,豫G62562号车GPS引燃,客车被烧,维修花费48500元,影响营运损失65000元,经协商无果,此外,全球锁公司安装的GPS系统不符合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而且没有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合格证等,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要求退货并由全球锁公司返还货款33200元,并赔偿诚达公司损失116150元;2、驳回全球锁公司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全球锁公司承担。
全球锁公司辩称:诚达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及安装GPS,给全球锁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反诉状中所称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不存在退货事宜,请求驳回反诉人诉讼。
全球锁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汽车GPS系统装置安装协议及安装车辆收费情况4页,证明:双方签订了GPS安装协议及收费情况,被告还欠设备款43600元;2、设备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2页,证明:原告方积极履行双方合同义务;3、催告函及快递单,证明:因被告不履行协议,原告发出催告的情况;4、原告处理设备的协议及收据,证明:因被告不履行协议,原告处理未用设备的情况及损失;5、GPS合格证、证明等相关资料,证明:原告安装的设备是合格的。
诚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协议及原告的收款收据,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原告的收款金额;2、公告终端目录、车辆查询单(四类共计7页),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原告方GPS质量太差,不起作用,且造成被告方车辆被罚;3、司机证言4份、照片2页,4、客货运车辆源头管理告知单、机动车违法信息单、整改函、抄告函,共计11页,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原告的GPS车载终端系统不起作用,多次造成被告车辆被处罚,如果该GPS系统符合规定则司机违章时系统即提示司机,公司可在运行时监控纠正司机的违章行为;5、营运客车起火证明、车辆维修出厂证明、维修车辆收据3页,证明:被告的营运客车被GPS着火引燃及维修费用金额;6、照片一组(28页),证明:营运客车被GPS着火引燃以及燃烧、维修的部分;7、租车协议书5份,证明:被告营运客车的日营业额;8、相关法规及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公示1-4批,共计15页,证明:原告的GPS设备未经检验合格,不符合车载终端公告产品,违反了交通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和工信部的规定。
经庭审质证,诚达公司对全球锁公司所举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全球锁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未提供操作技术要求及相关技术资料,且后续服务不符合约定,安装车辆收费情况只代表收费账目问题,不反应其他问题,全球锁公司安装设备不是集中安装因此造成付款迟延,安装后设备存在问题,才导致后期未付款;对证据2认为与诚达公司无关;对证据3只能证明发出,不能证明诚达公司收到,且催告函诚达公司未见过;对证据4与诚达公司无关;对证据5认为证明内容虚假,因为全球锁公司举证供货方是郑州公司,而深圳公司出具的证明与全球锁公司无关,GPS宣传页不能当然认为是全球锁公司供给诚达公司的产品,全球锁公司给诚达公司安装的是裸机。全球锁公司质证称,诚达公司安装了14台是因为诚达公司说其部分车辆在外,郑州公司的货物是从深圳公司购买的,因此深圳公司出具的证明是有效的,诚达公司答辩其拒绝安装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球锁公司对诚达公司所举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从付款时间看并非诚达公司所述情况,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定,认为提供的产品属于公告目录产品,约定是在诚达公司建一个网络,是否加入是诚达公司的选择,对证据3证言不符合事实,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与诚达公司有利害关系,对证据4豫G67712不是安装目录中的车辆,另外违章行为都是司机造成的,与全球锁公司无关,另外个别罚单与本案也无关,对证据5车辆着火无法确定,因为出具证明的人是车辆保管人且未告知全球锁公司,对证据6牌照时间是2013年3月与着火时间不符,对证据7从协议不能看出是否履行也与全球锁公司无关,对证据8与本案无关,约定是在公司内部建立网路,是否入网是被告的选择。诚达公司质证称,车载终端GPS必须是国家强制规定的,因为安装的设备有问题,后期才没有安装,证人证言是司机陈述的,如果GPS有效,公司能监控司机并进行提醒,因为失效,才致使违章;出具起火证明的并非车辆保管人;拍照是车辆从郑州拉回来后拍的,国家规定“两客一危”必须安装车载终端公示1-4批的产品,公示的产品里没有诚达公司使用的产品。
对全球锁所举证据1,诚达公司所举证据1,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所举其他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情况作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2年7月,诚达公司(作为甲方)与全球锁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汽车GPS系统装置安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60台车辆进行汽车GPS定位系统装置安装,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货到开始安装设备时支付总款的40%,试运行十个工作日后一次性支付剩余设备总款,此设备总款由甲方所属车辆各车主支付(附设备清单);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并负责指导操作GPS系统装置,乙方对车辆新装GPS系统装置部分三个月内包换,一年保修(人为损坏除外),终身提供维修服务,具体包括...B、甲方对车辆进行维修时应注意保护GPS系统装置,不得自行拆装,否则视同甲方放弃保修权,D、在新乡市地区提供上门维修服务,20分钟到达现场解决问题,E、定期对车辆GPS终端盒软件进行维护检测;GPS车载设备归甲方所有,服务网络及相关设备为乙方所有,除第一年免交服务费,合同之日起每台车年缴网络服务费400元,逾期乙方有权终止服务。方案预算上显示车载设备总价4900元,最终优惠价4800元。合同签订后,诚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全球锁公司支付货款33200元,全球锁公司向诚达公司安装了17台设备,但安装后,诚达公司称:安装的GPS系统存在不能正常工作,不能提示报警,噪音大等问题,因此拒绝安装剩余设备;并称,全球锁公司安装的GPS设备(型号为V411EG)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告终端目录中的产品,也未将车辆安装信息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中,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合格产品,因此应当退货。诚达公司提供的新乡市新运天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证明上显示:2012年11月10日,诚达公司豫G62562号宇通车在其公司更换机油,车停放在厂检验地沟上,下午六点左右,车突然着火,工人发现后及时报警,经查是GPS燃烧导致线路着火燃烧,因我单位配件不全,去郑州修理。郑州万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2012年11月23日,诚达公司豫G62562客车来我公司维修,称该车驻车后GPS系统过载起火,我公司检验后发现,该车工作台右侧内部烧毁的最为严重,仪表、起动机、雨刷、空调风口等内饰变形,均需更换,因工作台等配件无存货,修理至2013年1月20日,目前还有些配件因无货,尚未更换;因该次维修,诚达公司向郑州万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48500元。对该次维修全球锁公司称:车辆着火无法确定,因为出具证明的人是车辆保管人且未告知全球锁公司。
全球锁公司提供的其与郑州市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斗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中约定,全球锁公司购买北斗公司60台3G终端、音响、120台摄像头等产品,货品类型为深圳三连星实业有限公司原装产品。全球锁公司称其所销售给诚达公司的设备均系该合同采购,实际履行中,北斗公司共向其发货30台。全球锁公司将其中17台向诚达公司安装后,剩余13台转卖其他公司。另查,深圳市三连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上称,全球锁公司在2012年7月采购的GPS设备是深圳市三连星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系产品型号为Y200-3G;另一份证明称,为了方便型号的区分,V411EG属于Y200系列3G产品。
本院认为:诚达公司与全球锁公司所签订的安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全球锁公司按照约定向诚达公司安装了17台设备,价款共计4800元X17=81600元,扣除诚达公司已经支付的33200元,剩余43600元,诚达公司应当向全球锁公司支付。对于全球锁公司所称损失部分,因双方在协议中未进行约定,且全球锁公司提供的以1500元每台出售给新乡市驰恒安防有限公司的3G终端产品不能证明与诚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故对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诚达公司所举其车辆违章情况不能证明与全球锁公司GPS系统存在直接关联,对诚达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诚达公司辩称全球锁公司安装的车载系统属不合格产品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设备安装协议,因双方对于解除协议已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诚达公司未按期向本院缴纳反诉费用,故对于诚达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诚达公司可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诚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市全球锁警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3600元。
二、驳回新乡市全球锁警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河南诚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969元,新乡市全球锁警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铎
审判员***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