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6208号
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闫新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
法定代表人:李克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崔海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朱 瑶